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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7 17:42:40

  (一)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设置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系列要求,广东省辖区内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场所包括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

  教学区域(培训区域)是指用于学员进行培训的活动场所。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面积应符合我省艺术、科技、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生均面积要求;未开展招生的或者现有实际参加培训的学员人数较少的,应当按照我省艺术、科技、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生均面积要求来规划学员座位(位置),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办公区域(后勤保障区域)是指用于行政管理、教师工作等方面的场地,包括用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校长)、财务(出纳、会计)等人员办公使用的行政办公区域;用于保障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开展教学设计、教育研讨、工作或休息使用的教师工作或后勤保障区域;用于存放培训所需的各类器材、设备,以及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存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简章、收费资料、会计账簿等其他资料的器材资料存放区域;用于将来所需,例如应急隔离、监控视频设置和存放的其他备用区域。前述行政办公、教师工作、器材资料存放和其他备用区域可合并使用。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上述教学区域、办公区域均计入建筑总面积。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实际上招收了中小学生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的各类培训公司的培训场所应当按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后申报办学许可证。

  (二)试行调整小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域设置认定标准。考虑到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对于广东省范围内同一学期招生人数合计不超过150人,且同一时间段参加培训人数合计不超过30人的小型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在确保办公区域和所有教学区域建筑面积累加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前提下,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可以分开设立。其中教学区域建筑面积合计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确保不拥堵、易疏散,且必须同时符合《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文旅人〔2022〕129号)、《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科规范字〔2022〕9号)中关于不同类别的单一场室和人均面积的所有规定;办公区域可以另外设立教育培训,但是应当设置在教学区域附近、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500米或者步行10分钟以内,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办公区域所在建筑的用地性质、建筑类别、楼层高度、消防证明材料等均不作限制,只需符合当地关于一般经营的市场主体登记条件(能够登记获取营业执照)即可。小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将招生规模和参训人数严格控制在本条款要求的范围之内。对于此类小型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别载明办公区域、所有教学区域的地址,并在地址后分别括号加注“办公区域”“教学区域”。办公区域与教学区域分开设立的,严禁招收未成年人学生在办公区域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在此类办公区域招收学生开展培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上述小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开设立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的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对于多次出现违规问题(包括超出招生和培训人数规模、擅自改变培训地址)的地区,取消上述试行措施。其他类型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指同一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为同一地址的机构),在满足培训场所生均面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招生和培训人数不作特别限制。

  现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实际上招收了中小学生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重点是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现有培训机构)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财务、会计的规定,提供下列资料文档和情况说明,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准备真实详尽的收费资料。现有培训公司已经招收了学生开展培训的,要整理收取费用的票据或者收款记录截图、收费清单等,并在培训场所妥善保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其中,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学员名单、收费标准、对应教师、上课时间(实际上课时间表)、缴费记录(含收费、退费记录)、学员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必须认真记录,确保真实有效。

  (二)认真开展财务资金核查。预收费用属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负债,需妥善保管、接受监管,在完成课程交付之前严禁挪用至其他地方、严禁分配利润。现有培训公司应当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将预收培训费用用于办学。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三十九条规定,对现有培训公司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将培训公司财务状况作为申报办学许可证整改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重点核查现有培训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风险。一方面,依法对现有培训公司预收费用的银行监管专户以及其他预收费用的企业对公账户(网上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另一方面,针对所有招收的学员人数、收费总金额,与已经交付的课程、待交付的金额进行检查和比对,认真核查现有培训公司账上剩余资金,是否覆盖还没有交付课程的金额总数。对于无法覆盖剩余课程金额、存在资金缺口的,现有培训公司应当逐步完成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甚至仍然大肆招揽生源、扩大资金缺口、增加财务风险的,依法严肃查处。

  现有培训公司账上剩余资金能够覆盖还没有交付课程的金额总数,是指:培训公司现有账上的可用资金总额,不少于现有学员剩余尚未交付课程的总金额。例如某艺术类培训机构现有200名学员、每人收费5000元,合计100万元;已经交付了30万元课程,尚未交付的课程金额为70万元,那么培训公司账上的可用资金应当不低于70万元。不满足此项条件的,须逐步整改到位。

  校外培训市场竞争激烈、受到政策和其他方面的影响较大,除了场地、租金、人工成本之外开云网站,还要担负大量的管理成本、退费压力、政策影响甚至是疫情等突发事件对资金的消耗。非学科科类校外培训一次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单个科目不超过60个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就是要让广大培训机构举办者深刻认识校外培训创业、经营的艰巨性、复杂性,量入为出、稳健经营。然而,一些校外培训公司的举办者不能充分认识到校外培训的教育属性,将预收的培训费用(负债)误认为是培训机构的利润,淡化成本意识、片面追求扩张,过高估计自己的经营能力、过低判断市场潜在的风险,最终在决策失误、突发事件、经济下行或者其他因素触发后,经营困难甚至爆雷倒闭。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用属于培训机构的负债。广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底线,对预收费用的负债认真保管、稳健经营,精打细算、心存敬畏,严禁将预收费用挪用至其他教学点、严禁将预收费挪用至其他领域。任何时候,培训公司都应当确保账上剩余资金能够覆盖还没有交付课程的金额总数。

  为帮助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和全体从业人员掌握培训机构的财务和资金规定,我厅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知识要点案例解析》(详见附件1),请各地组织全体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所有举办者认真阅读、遵照执行。

  为帮助各地、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更好地开展业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和市县行政成本,省教育厅已经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制定并编写了包括申请表、申办报告、章程、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等各项材料的范本,并提供了申报的详细流程指引,全文80余页,详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粤教监管函〔2022〕12号),或者通过以下渠道查询和下载:广东省教育厅官网-专题专栏-校外培训(学习类APP),网址:。上述材料范本供各地、各培训机构参考使用。各地在参考使用本次印发的文书资料过程中,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或者增删有关内容。各地也可以自行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的各类文书资料。

  各地应按照“减证便民”和有关政务服务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压减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对于举办者经多方努力客观上仍然难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等材料原件的问题,经举办者提供属实承诺书以及举办者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后,可直接采用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材料,简化材料要求和办理程序。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但是能提供合法规划建设凭证的培训场所,举办者可提供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文件及建设工程报建、验收文件,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文件等予以替代。对于商业或商住用途之外的其他建筑,各地可比照同类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的一般经营市场主体登记的建筑范围和楼层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用于培训场所(教学区域)的建筑类型范围,减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担。举办者须确保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对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以虚假材料骗取办学许可的规定,严肃追究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申报办学许可证是举办者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重要环节。各地应引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和主要负责人全程亲力亲为,积极学习政策规定、逐条梳理办学要求,在申报过程中切实提高举办者的合规意识、政策水平,减少持证以后的合规问题和经营风险。

  我省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先上课、后收费”的模式开展培训。对于完全采用“先上课、后收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明确以下事项:

  (一)完全采用“先上课、后收费”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不用做资金监管。全省实行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剩余培训费用安全,监管的资金范围限于校外培训机构预收的培训费用。对于前述完全采用“先上课、后收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存在预收费用风险,不用做资金监管。

  (二)完全采用“先上课、后收费”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确定培训协议。国家法律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因培训机构与学员(或监护人)已事先口头达成“先上课、后缴费”的约定,且上课后再收费已说明校外培训机构完成了课程交付,学员(或监护人)对其予以认可并缴纳费用,所有环节均已完成。因此,对于上述完全采用“先上课、后收费”模式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要求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条件具备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三)完全采用“先上课、后收费”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减少检查或者免于检查财务资金有关事项。鼓励采用“先上课、后收费”模式,对此类培训机构落实本通知第三大点关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财务整改要求、第六大点的创业和运营评估要求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有关“平安消费”、预收费监管、财务资金等要求,各地可减少检查频次或者免予检查开云网站。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和支持完全采用“先上课、后收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其他具体措施。

  近年来,各地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迅速发展,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挑战。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由于经营不善、准备不足,加上前几年受疫情影响,出现了倒闭情况,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巨大损失,有些甚至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了严厉惩罚。教育培训行业因其培训对象涉及广大中小学生,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一定的从业门槛。为提醒和教育拟投身教育培训行业以及正在经营的教育培训行业全体人员,从源头上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和合规经营水平,广东省教育厅牵头制定了《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创业和经营状况评估诊断书》(见附件2)。请各地组织全体教育培训从业者对照评估,自查自纠。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诊断和整改,尤其是创业者应当做进一步的调研和准备,避免匆忙投入该行业或者盲目扩大规模造成后续的损失和风险。

  请各地组织有意向投身于非学科类培训行业的创业者、已经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全体从业人员(含非学科类培训公司所有举办者)认真、完整阅读,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切实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尤其是在作出重大决策、支付重大资金之前,务必认真评估,防止盲目扩大规模。

  根据《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监管〔2023〕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12号)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教育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广东省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申报指南(试行)》(见附件3),并启动线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请线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举办者知悉并认真阅读学习,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申报,具体内容(含申报材料、申报渠道等信息)详见附件3。

  为指导和帮助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更好地掌握政策教育培训,广东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常见问题的解读》(见附件4),今后将根据各地反馈的情况持续更新,请各地组织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认真阅读。此外,广东省教育厅设立“校外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全省校外培训(含线下、线上培训,学科类、非学科类培训)政策文件,具体路径为:广东省教育厅官网-“专题专栏”-“校外培训(学习类APP)”,网址:。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审批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指导、教育和帮助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和从业人员密切关注以上专题专栏,及时掌握校外培训的政策动态,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业务。最后,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公布了全省122个县(市、区)、21个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的答疑和咨询方式,详见《关于公布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含艺考培训)、中小学生社会竞赛活动投诉举报咨询电话和邮箱的公告》,网址:。各市、县(市、区)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机构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依法依规稳妥处置,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将附件1、附件2传达至所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并指导和督促各机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认真阅读学习、逐一签收回执,并遵照执行。今后凡有举办者变更或者行政负责人调整的,新进人员均应认真阅读学习、签收回执。

  各地、各单位如遇到问题,请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为单位统一向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反映。

  2.附件2.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创业和经营状况评估诊断书.docx

  3.附件3.广东省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申报指南(试行).docx开云网站开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