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就如何处罚钻空子、打擦边球、隐形变异校外培训等突出问题,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天(2023年9月12日),教育部公示了最终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明确了实施机关、违法情形、处罚程序,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在不同情形的处罚强度上分等级作出规定,规范了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那么,约6500字的《办法》重点说了什么?家长和机构从业者要重点关注哪些内容?我们进行了详细解读。
《办法》共有六章,一个鲜明的特点是,明确了处罚的尺度与强度,有三个重点尤其值得关注。
《办法》提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都能实施处罚。并且,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互通信息,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随后的管理过程中,还可能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未经审批违法;另一种是没在机构审批地违法,到其他地方违规补习了,要怎么处理?
《办法》是这么要求的: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同时,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此外,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等方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办法》提及,“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也能从轻处罚。
相应的,“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等行为还会从重处罚。
第一类是擅自举办校外培训,对机构的处罚措施是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类是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除了责令改正、退还费用、通报批评,还会视机构违规情节的严重情况,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常见的变相培训方式,包括网络直播开展有偿培训,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及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第三类是违法为校外培训提供场所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会责令相关平台或组织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同样,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也将受到处理。
第四类是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校外培训。情节严重的机构,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可能被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而超出机构办学许可的行为,诸如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等。
第五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情节严重的,不仅要退还费用,机构还会被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相关规定包括开云网站,机构不能超前超标培训、要遵守培训时间规定。同时,如果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培训内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从重处罚。
第六类是管理混乱的校外培训机构——比如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违规发布广告,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违反相关规定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第七类是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视情节严重与否,相关部门将责令机构退还所收费用,予以机构通报批评,或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对涉嫌违反校外培训的机构立案,一般要求符合这些条件:有明确的违法当事人;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构从业者还应关注一点,如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机构作出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以及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当事人可依法要求听证。
举个例子,刚刚过去的暑假,深圳新东方培训学校因价格违法行为,在八月底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余元教育培训。而在四川达州,据达州发布报道,多家培训机构因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或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等违规办学行为,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学科类培训并退还所收学费。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同样一个违规行为,如何避免各地处置情况五花八门?如何让校外培训治理有法可依?
用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薛海平的话说,此次的《办法》非常具体、操作性很强,试图解决在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对合法性的质疑”等问题,“政策的落实要靠基层执法人员,他们的法律素养很重要,之前执法很多时候要靠他们的理解和判断,这个办法出来后,能够帮助基层执法人员更好地执法。”
实际上,早在2022年11月下旬开云网站,教育部就发布《意见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办法》正式公布后,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也明确提及,“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教育培训,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此外,关于发现校外培训违法线索如何举报一事,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如发现违法培训问题线索,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教育部官网、“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开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