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网站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首次从行政部门规章层面对校外培训作出规定。如何正确解读校外培训条例?教育部全国校外培训政策咨询分委会秘书长曲一帆撰文认为,在依法治理过程中,对于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尺度,既非“放开”也非“收紧”,而是在维持政策持续性、维护社会各界共同构建的“双减”成果的基础上,以法律语言予以规范陈述。
曲一帆:党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教育部全国校外培训政策咨询分委会秘书长教育培训、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教育法律与政策,教育对外开放等。
近日,教育部网站发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校外培训管理条例”),这是首次从行政部门规章层面对校外培训作出规定。在建设教育强国、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该条例的出台适应了当前教育发展与法治发展的新形势。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教育供给主体不仅包括学校,还包括家庭和社会。三方协同育人生态中,学校是育人主体,家庭是育人共同体,社会教育是育人的有益补充,三者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校外培训是社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外培训治理事关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小康生活成色,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前大多数教育立法主要针对学校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针对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对校外培训机构虽有部分涉及,但是针对性不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校外培训的专门规定,是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角度,从家校社三方协同育人生态的实际出发,明确校外培训的行业定位、发展方向、行为底线,为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精神主旨与中央“双减”文件一脉相承,是将各地校外培训治理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凝练成部门规章。在此过程中,对于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尺度,既非“放开”也非“收紧”,而是在维持政策持续性教育培训、维护社会各界共同构建的“双减”成果的基础上,以法律语言予以规范陈述。条例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为基础,围绕“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三个关键问题进行规定,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促进校外培训治理更加法治化制度化,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从立法亮点上看,一是针对前期各地非学科培训机构审批的困境问题,进一步明确审批法律依据;二是基于校外培训多部门协同治理实践,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三是针对人员、材料课程、时间、收费与财务监管开云网站、竞赛等常态化监管关键领域,从法律层面为地方监管设置底线又留有地方自主空间;四是创新供给方式开云网站,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等开展校外培训,增加公益性校外培训供给,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入校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条件,引导校内校外共建良好教育生态。
来源 南方都市报。(声明:“河南省教育厅”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